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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客車展獲悉,一名女子騎電動車不小心摔入機動車道,此時路過的公交車連忙緊急停了下來,結果導致車上的一名乘客因此受了傷,這樣一起“連環意外”中,公交公司、騎行女子、乘客自身,責任要如何承擔呢?
2021年12月的一天,當時天色已晚,公交司機楊先生正駕駛著公交車行駛在一處路段的機動車道內,突然,公交車右側騎著電動車的陸女士撞到了機動車道與非機動車道之間的隔離護欄,然后連人帶車摔入了機動車道內。為了避讓摔倒的陸女士,公交司機楊先生連忙采取緊急制動。不過,雖然車輛及時停了下來,但車上的一名乘客方女士卻因此摔倒受了傷。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法官顧慧萍:造成了車上乘客的受傷。經鑒定,傷殘十級。事發后,交警認定本案陸女士應當承擔事故全部的責任,公交司機和乘客無責。
這起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很快有了結果,不過,對于乘客方女士的傷情,又該由哪一方來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呢?方女士認為,公交公司作為承運人,卻沒有保障她的安全,應該對她在交通事故中受傷產生的損失承擔責任。于是,方女士于2022年11月將公交公司訴至法院。法院審理后認為雙方之間具有旅客運輸關系,公交公司作為承運人未能保障乘客的安全,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故法院認定公交公司賠償乘客方女士各項損失總計14.5萬余元。
判決生效后,公交公司對方女士進行了賠償,之后,公交公司將騎電動車的陸女士告上了法庭。在公交公司看來,正是因為陸女士騎行時操作不當,才最終造成了車上乘客受傷,導致公交公司財產損失,陸女士應當承擔全部侵權賠償責任。不過,公交公司的訴求并沒有得到一審法院的支持。公交公司不服,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公交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就是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條的規定,我方認為在此情況當中,我方是因為緊急避險造成的損害,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應當對此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也就是本案的被上訴人陸女士。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條規定,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公交公司一方認為,這起事故是由陸女士的過錯引發,危急情況下,公交司機采取了對應的補救措施才避免了更大損害的發生,屬于緊急避險,由此造成的損失應當由陸女士承擔。不過,陸女士一方并不這么認為。
陸女士委托訴訟代理人:我們主要的觀點他的緊急避險是不能成立的,因為本案中上訴人的駕駛員屬于特殊身份,對其有特殊的要求,他從事的業務要求他對這一定的危險負有排除的職責,因此他不能使用緊急避險來進行抗辯。
那么,公交司機的行為是否構成緊急避險呢?二審法院審理認為,本案中,駕駛非機動車的陸女士撞上隔離護欄忽然摔入機動車道,公交司機楊先生為了避免陸女士的人身、財產受危險,第一時間采取緊急剎車措施。在當時的情況下,如果楊先生稍有猶豫或不采取緊急剎車措施,陸女士的人身、財產必然會受到嚴重損害,甚至還可能造成其他衍生的人身及財產損害。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法官顧慧萍:緊急避險是指為了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受到正在發生的緊急危險而不得已采取的緊急避險行為。本案中,公交車司機明顯是具有緊急避險的意識的,其在觀測到陸女士摔入機動車道而采取緊急制動的措施,是具有不得已的因素,也沒有超過必要的限度。
二審法院認為,考慮到公交司機楊先生是為了保護陸女士的人身、財產免受危險,對于保護他人的行為不能過于苛責,因此根據實際情況判斷,認定楊先生的行為沒有超出合理性,緊急制動的行為應當認定為在不得已的情況下采取避險措施,具有緊迫性及正當性,也沒有超出必要的限度,符合緊急避險的構成要件。公交公司自愿減少應賠金額1萬元,減輕陸女士的賠償負擔。最終,2024年2月29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案件作出終審判決,由陸女士支付公交公司13.5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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